我有话对县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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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家处棚改红线范围内要求棚改的辛酸历程
来信人: 张续东
来信时间: 2019-08-06 11:03:39
内容:

我叫张继东,身份证号码为:430626197701310019,是平江县城关镇城东村第八队第二十二组村民,2015年响应平江县政府号召,改善生活环境,修建防洪堤坝,整体开发!我队村民将生产生活的菜土给平江县人民政府予以征收,然事与愿违,至今我们还是走着解放前的泥巴路(冷家墩巷路),依然没有使用上天然气!大部分征收的菜土也被政府拍卖商业化了,像我们这群失地农民一没有社保,二没有固定工作只好外出打工以维持生计,所住的旧房从2005年开始多次向城东村村委和城关镇城建办反映要求重建,一直以城区规划红线内为由不予以批准,在2017年终于迎来棚改的春风,我家处于平江县金兰湾棚改范围内,以为可以感谢政府住上新房,但却不是那么一回事,直到2018年6月份,棚改指挥部一直未与我们城东村第八队村民商谈有关棚改事宜,而周边的五.六层的楼房都已征收并搬迁,由于人去楼空无人管理,收破烂的人在上面乱拆乱搞导致周边平房屋顶经常损坏,无法正常生活,我于多次向金兰湾棚改指挥部相关领导反映如上事实,但一直未有结果,我也多次在湖南省红网留言反映,请求尽快拆除已征收的空房和危房,至今计生委那栋六层楼房还没拆除,我所住平房正处边上,无法正常生活.在我多次申请要求棚改下,2018年12月份棚改指挥部派人对我所住房屋作出评估:占地面积135平米,砖木结构房屋面积106.07平米,所给出的征收价格包装修费用不到4000元一平米,周边的商品毛坯房都达到了5000多一平米,我以降低了我现有生活水平为由不同意此种征收方案,要求选择产权置换或者农村户口人均一次性补助14.4万元购房补助费的方案,但棚改指挥部一直不承诺有其它方案,并明确告知我们如同意征收,只有上述一种补偿方式,同不同意是我们的事,并明确表态棚改会在2020年结束,以后是旧改,比如计生委那栋楼房可以不拆了,可以重新装修安排人员入住,针对此种回复,我于2019年5月份以三问平江县金兰湾棚户改造区征收方案. 向湖南省网上信访提出咨询,然平江县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给予回复时是非常清晰明了的,随后平江县征收办按我提出的农村户口人均一次性补助14.4万元购房补助费的方案重新收集了相关资料,但到今二个多月来一直没有答复!请相关领导尽快落实答复,如平江县棚改确实要停止的话,请尽快拆除计生委那栋六层的棚改空房,如果真的不拆了的话,那也请尽快装修加以维护好还周边平房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同时强烈要求允许我们改建自家房屋,我们有能力让自己住上新房,人生只有那么几个十五年!

附件1:安置申请表.jpg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平江县城投服务中心
回复时间: 2019-08-13 10:57:59
回复内容:

张续东同志:

您好,感谢您对城关镇棚户区改造的关注。您于2019年8月16日通过《市长信箱》询问“平江县城关镇城东村第八队的家处棚改红线范围内要求棚改的辛酸历程的有关问题我办已收悉。我办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刘拥军副主任为组长、陈静股长为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就您反映的问题进行讨论,随后又多次进行了沟通,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 根据《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平政办发[2015]8号)第五章三十六条规定,县城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住房货币安置,但县城规划区已设立的安置区可继续实行宅基地还建安置。其他区域主要采取安置房安置或宅基地迁建安置。同一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平政办函[2017]159号)第八条规定,从2016年4月1日起,集体土地征收取消留地安置,主要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障安置;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要采取货币安置、安置房安置或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宅基地迁建安置。同一家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1)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件按《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平政办发[2015]8号)文件规定的征购标准进行登记和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按符合安置条件的家庭人口,人均一次性补助14.4万元购房补助费。

    (3)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不得再使用集体土地和国有划拨用地建设住宅,但仍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所享有的其他同等权利。

    (4)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被征收人,每户在补偿12个月过渡费的基础上再奖励6个月过渡费及每人人民币3000元。

    符合文件规定的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户可以选择货币安置。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示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城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可以选择安置房安置,但必须按照征收签约顺序及分配办法参与选房,同时按政策扣除相关费用。

  3. 金兰湾棚户区项目到目前为止已拆除60户,面积7400平方米。其余应拆房屋正在紧密有序的进行拆除,同时已签约房屋因建筑结构、保障安全等原因需待与房屋相连的未签约户完成签约后一并拆除。

  4.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也是发展工程,在拆旧建新的一段时期内,必然会对项目周边区域内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一定的不便和影响,我办对您提出的意见表示深深理解,同时会与各项目指挥部及相关乡镇社区紧密对接,督促做好房屋拆除及环境整治工作。

    感谢您对平江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大力支持。

    特此回复。

    平江县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9年8月13日

再次反馈: ??????????????????????????????????????????????
再次回复:

张续东同志:

您好,感谢您对城关镇棚户区改造的关注。您于2019年8月16日通过《市长信箱》询问“平江县城关镇城东村第八队的家处棚改红线范围内要求棚改的辛酸历程的有关问题我办已收悉。我办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刘拥军副主任为组长、陈静股长为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就您反映的问题进行讨论,随后又多次进行了沟通,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 根据《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平政办发[2015]8号)第五章三十六条规定,县城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住房货币安置,但县城规划区已设立的安置区可继续实行宅基地还建安置。其他区域主要采取安置房安置或宅基地迁建安置。同一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平政办函[2017]159号)第八条规定,从2016年4月1日起,集体土地征收取消留地安置,主要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障安置;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要采取货币安置、安置房安置或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宅基地迁建安置。同一家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1)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件按《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平政办发[2015]8号)文件规定的征购标准进行登记和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按符合安置条件的家庭人口,人均一次性补助14.4万元购房补助费。

    (3)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不得再使用集体土地和国有划拨用地建设住宅,但仍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所享有的其他同等权利。

    (4)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被征收人,每户在补偿12个月过渡费的基础上再奖励6个月过渡费及每人人民币3000元。

    符合文件规定的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户可以选择货币安置。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示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城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可以选择安置房安置,但必须按照征收签约顺序及分配办法参与选房,同时按政策扣除相关费用。

  3. 金兰湾棚户区项目到目前为止已拆除60户,面积7400平方米。其余应拆房屋正在紧密有序的进行拆除,同时已签约房屋因建筑结构、保障安全等原因需待与房屋相连的未签约户完成签约后一并拆除。

  4.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也是发展工程,在拆旧建新的一段时期内,必然会对项目周边区域内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一定的不便和影响,我办对您提出的意见表示深深理解,同时会与各项目指挥部及相关乡镇社区紧密对接,督促做好房屋拆除及环境整治工作。

    感谢您对平江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大力支持。

    特此回复。

    平江县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9年8月15日

再次回复部门: 平江县城投服务中心
再次回复时间: 2019-08-15 09: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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