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20-1722119
  • 统一登记号:PJDR-2020-00012
  •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0-06-28
  • 信息时效期:2025-06-2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平政告〔2020〕7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限钓的通告》(平政告〔2020〕7号)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07-03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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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要求和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政策,有效恢复我县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加快修复全县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49号)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重点水域严格实行全面禁捕限钓,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和禁渔期

1. 汨罗江平江段斑鳜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汨罗江加义大桥段至伍市段)和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常年禁渔禁钓。

2. 其它天然水域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除“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休闲垂钓外,全面禁止所有天然渔业资源捕捞行为,禁渔期暂定为10年。

二、违法违规处罚

1. 制造和销售禁用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使用电鱼、炸鱼、毒鱼和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及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没收渔具、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违反限钓规定在天然水域垂钓的,依法没收钓具,根据渔获物种类及数量,责令对所垂钓天然水域进行生态补偿修复。

4. 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5. 违反捕捞许可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和渔船。

6. 捕杀、伤害、收购、运输、销售、食用大鲵等珍贵濒危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欢迎社会各界监督,积极举报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30-6235568。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关于我县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平政告〔2019〕12号)同时废止。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8日